绵职院发〔2018〕13 号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校内招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校内招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学校招标评审活动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学校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规定,现就校内招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评审专家是指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的具有政府招标评审资格的专家以及能够胜任学校招标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校内招标评审活动,付出劳动应得的收入。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支付,所需费用从评审的项目中列支。

四、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次数作为计算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校外评审专家300/次(含交通费),校内评审专家200/次(含交通费)。

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扣减一定数额的劳务报酬。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取消其校内招标评审专家资格。

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招标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招标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但不得超过100元。

五、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1、不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导致废标或者招标活动终止,经发现后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

2、中途违规离开评审现场的;

3、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评审意见的;

4、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舒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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