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职院设备发[2017]01 号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用低值易耗品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结合绵职院发[2017]99号制订]

发布时间:2019-04-2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用低值易耗品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用低值易耗品(下称“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绵职院发[2017]9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内的价值低、使用周期短、易耗损的实验实训用具物品或材料,如玻璃器皿、电子元器件、零配件、药品、试剂、实验动植物等。

第三条 资产设备处会同使用部门对低值易耗品进行采购。在年度经费预算内,可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分批次采购。

第四条 单次采购金额超过《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第五条 单次采购金额在《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优先通过网络竞价平台采购,按学校《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绵职院发[2017]98号)执行。

第六条 网络竞价平台无法满足所购低值易耗品采购的: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的,通过校内招标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资产设备处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直接购买。

第七条 使用部门因教学或技能竞赛急需、单次预算金额未超过2000元且能够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支付的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门可自行采购,每学期不得超过2次。

第八条 使用部门自行采购时,须有询价记录(2人以上共同询价并签字、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验收签字的供应商送货清单。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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