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师生服务,提高资金效益,使我校的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采购工作制度更完善,工作程序更严密,确保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家具、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图书等,但基建工程中应纳入工程施工一并采购安装的物资设备除外。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系统集成、印刷、软件的开发设计、运行维护、公共设施管理及车辆维修保养、加油服务等。
学校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下称采购项目。
第三条 各部门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初审,学校审定后,按规定上报市教体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凡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五条 未达到国家和四川省物资设备招标购置范围要求的,如学校零星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以及具有竞争性的经费开支,应依照本办法由学校进行统一招标竞价采购或集体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潜在供应商(指参与采购竞争或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潜在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潜在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校计财处和资产设备处组成。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设备处。
学校监审处和计财处共同组成监督单位,开展招标专家抽取和评标过程监督、项目验收监督和其他招投标相关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履行采购项目、合同等有关审批职责。
(三)领导和督查招标工作及验收工作。
(四)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五)研究、处理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资产设备处为学校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四)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五)负责招标采购过程中与相关单位的接洽和协调;
(六)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监督合同履行;
(七)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门(使用部门)应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与本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3人及以上)共同开展招标采购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拟写采购项目中的详细技术参数;
(三)制定招标预算价。对单项价值在1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品目,须组织询价并保存相关资料;
(四)如为仪器设备类采购的,负责到货前安装场地等条件的准备工作,并做好到货后的安装、调试和验收的准备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按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专业要求建立校内招标采购工作专家库,具体开展采购项目中的可行性论证、采购评标、项目验收等工作,并按照“论证、评标、验收”各环节人员相对分离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论证
第十二条 各部门计划采购项目时,必须以项目为单位进行项目采购前的可行性调研与科学论证。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项目单位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分类按以下程序论证:
教学设备论证: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校内外专家,以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课程标准为依据,结合现有实验设备情况和急需程度等方面综合考核论证,确定项目和项目经费。
科研设备论证:由科技处牵头组织校内外专家,根据科研需求论证,确定项目和项目经费。
行政设备论证:由资产设备处本着办公设备节约够用、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使用的原则组织论证。
参与论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论证意见以书面形式进行签批,并将论证结果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必要时应申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完成下一年度的采购项目计划的申报,原则上不再单独受理采购计划申报。上级下达的项目任务应在接到相关通知后15日内报送完整的采购计划。
各部门年度采购计划的提交时效性、技术参数的科学性及经费预算的准确性,作为第二年采购经费是否划拨给予该单位使用的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进口设备必须是教学科研急需的专用设备,且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并属于国家发改委《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发改工业[2007]2515 号)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和重要装备属进口设备的,并须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2] 15号)文件规定办理申报,并报市财政局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对重点项目、属学校《经费审批及报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项目、前沿性强的项目,确需考察论证的,由项目部门书面请示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察论证。考察小组必须指定专人对考察过程进行记录、拍照并收集相关技术资料,考察结果必须形成书面报告和结论,并由论证牵头部门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门将采购项目购置计划表、可行性分析报告、职能部门论证意见送交资产设备处登记汇总。
第四章 制定采购参数和方案及审核
第十八条 各部门通过审批的项目,须按规定拟定详细的技术参数,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3人及以上)共同签字盖章后报资产设备处处。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基本内容如下:
货物:品名、数量、详细参数(无排他性)、服务及安装要求等。
纸质图书: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年代等。
软件:软件名称、软件著作登记、软件功能详细描述(包括功能模块)等。
服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达到效果、完成时间等。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门设备参数拟定后,资产设备处组织初步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所购仪器设备是否属于重复购置;所提供的产品指标是否满足使用需要;指标是否真实、准确、公平、合理,技术参数和要求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应规定等。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条 资产设备处将学校各项目部门的年度采购项目计划汇总后,报计财处,计财处根据学校经费预算安排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将学校审批通过的各采购项目及时上报市教体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资产设备处将市教体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及时报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部门须严格按照预算金额进行整体申报和采购,不得将项目有意拆散而规避招标(确有必要进行分批采购的除外)。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按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一)优先通过网络竞价系统执行采购;
(二)网络竞价系统不能满足,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校内招标采购;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使用部门会同资产设备处询价后派人直接购买;
(三)临时性(急需)的采购项目,经学校领导同意后,由使用部门会同资产设备处询价后派人直接购买。
第二十四条 校内招标由资产设备处组织实施,招标文件应提交监审处进行审核,经资产设备处确认按规定上网发布招标信息。参照政府采购中心招标评标办法,在监督部门的参与下开展招标评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资产设备处须将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开标的时间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监审处派专人按相关程序到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学校不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情况特殊的,由项目部门负责人指派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学校参与评标。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并按规定完成公示后,资产设备处依据招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标准合同格式拟定合同样稿,按《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会签单》审签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验收依照合同、按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程序执行。
第七章 违纪违规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肃招标纪律,杜绝个人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在招标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主管人员、与招标、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不实行招标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其他影响公平采购有关情况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资产设备处要依法建立采购文档存档制度。在每项招标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包含项目论证、招标项目批示、项目预算(清单及控制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会议记录、评标决定、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重要资料建立台账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有与上级新法规和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新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原《绵阳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相应废止。